{C}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32民初311号 原告:刘建昌,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原告:张德某,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原告:杨建林,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壮,河北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曾用名张建革,女,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昌、张德某、白建武与被告张建革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建昌、张德某、白建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建昌、张德某、白建武负担。
审判员 侯 杰
书记员:田柳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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