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娄志强,河北创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兴县定兴镇西石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定兴县定兴镇西石桥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定兴县定兴镇西石桥村村民委员会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7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2元,保全费1370元,共计3132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祖银亭 审 判 员 蔡伟华 代理审判员 李树新
书记员:张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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