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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严树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被告:严树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丽水市人,住浙江省丽水市景宁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公司地址:浙江省丽水市丽阳街553号。
负责人:占志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向文杰,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严树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710.00元,减半收取355.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崔显祝

书记员:曾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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