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建文,男,1986年5月8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屈继锋,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春市双阳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898号。
负责人周振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朴明哲,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浑江大街329号一楼西侧。
负责人侯东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艳峰,该公司职员。
被告阳光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九台市方圆雅苑一号楼104室。
负责人胡卫国,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建设北路111号。
负责人单维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文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春市双阳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阳光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建文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建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刘建文负担。
审判长 牟长青
审判员 许文辉
代理审判员 杜林
书记员: 陈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