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司学飞(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
周某东
赵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李大超(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司学飞,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东,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杰,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负责人:邢运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大超,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周某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周某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东的起诉,案件其余部分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东的起诉,案件其余部分继续审理。
审判长:王淑云
审判员:周某刚
审判员:白峰
书记员:陈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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