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建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琪,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金某投资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牛卫红,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雨,上海市达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刘建平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金某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金某中心)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7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刘建平以与被申请人金某中心另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建平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建平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俞 佳
书记员:黄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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