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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平与上海金某投资管理中心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建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琪,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金某投资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牛卫红,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雨,上海市达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刘建平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金某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金某中心)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7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刘建平以与被申请人金某中心另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建平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建平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俞  佳

书记员:黄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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