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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曲某某、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张家口。
委托代理人张翔明,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告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曲某某、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开庭审理前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之一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本案被告之一潘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郝琳琳

书记员:王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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