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杨赢(北京东燕律师事务所)
邢某某
蔡某某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赢,北京东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某某。
被告蔡某某。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邢某某、蔡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杨赢,被告邢某某、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已经解除,且原告已经将房屋返还给邢某某,故邢某某应将收到的购房款20000元返还给刘某某。关于刘某某提存于公证处的15000元,应归刘某某所有,刘某某可以与公证处解决退款事宜。原告请求的燃气接口费,被告主张已经在执行阶段解决,故本院不再处理。邢某某与蔡某某的离婚协议中约定三河市燕郊镇冶金一局西区17号楼4单元204室房屋归女方所有,所以蔡某某不承担返还房款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刘某某房款20000元。
二、原告刘某某提存于三河市公证处的15000元归刘某某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邢某某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已经解除,且原告已经将房屋返还给邢某某,故邢某某应将收到的购房款20000元返还给刘某某。关于刘某某提存于公证处的15000元,应归刘某某所有,刘某某可以与公证处解决退款事宜。原告请求的燃气接口费,被告主张已经在执行阶段解决,故本院不再处理。邢某某与蔡某某的离婚协议中约定三河市燕郊镇冶金一局西区17号楼4单元204室房屋归女方所有,所以蔡某某不承担返还房款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刘某某房款20000元。
二、原告刘某某提存于三河市公证处的15000元归刘某某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邢某某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审判长:孙玉龙
审判员:武晓红
审判员:张春良
书记员:高颖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