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宁永胜,河北宁永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提供的被告错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退还原告刘某某案件受理费135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魏瑞安
书记员:石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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