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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马亚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马亚洲
孟祥川(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王海丽(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
被告:马亚洲。
委托代理人:孟祥川,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海丽,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马亚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玉明
审判员:朱斌
审判员:刘亚菲

书记员:霍观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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