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刘玉芳(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牛某某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
委托代理人刘玉芳,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牛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文堂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玉芳、被告牛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等四人合伙承包的邯黄铁路段工程,虽然没有书面的合同,但实际履行的是合伙协议。在承包一段结算后,被告亲笔给原告打下欠条,欠原告22000元。本案在庭审中,被告否认原告提供的欠条是自己签名或所按指印,申请字迹鉴定,而在限期内拒不预交鉴定费,应承担无抗辩理由的法律后果。被告述称,已分两次还清了该欠款,并收回了该欠款原始条。而只说了第一次的还款时间。出庭证人陈庆军与被告系儿女亲家,另两名证人与被告是乡亲关系,三证人均说不清总欠款数额、还款日期以及是哪次还款收回了欠款原始条、是哪次还款才开走被扣车辆的。被告主张与其所提供的证据不相呼应,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主张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故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二款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牛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某现金2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牛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等四人合伙承包的邯黄铁路段工程,虽然没有书面的合同,但实际履行的是合伙协议。在承包一段结算后,被告亲笔给原告打下欠条,欠原告22000元。本案在庭审中,被告否认原告提供的欠条是自己签名或所按指印,申请字迹鉴定,而在限期内拒不预交鉴定费,应承担无抗辩理由的法律后果。被告述称,已分两次还清了该欠款,并收回了该欠款原始条。而只说了第一次的还款时间。出庭证人陈庆军与被告系儿女亲家,另两名证人与被告是乡亲关系,三证人均说不清总欠款数额、还款日期以及是哪次还款收回了欠款原始条、是哪次还款才开走被扣车辆的。被告主张与其所提供的证据不相呼应,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主张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故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二款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牛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某现金2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牛某某承担。
审判长:王文堂
书记员:姚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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