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与尚某某、赵某范某某曹某某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史占伟(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赵良(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尚某某
赵某范某某曹某某村民委员会
张领军(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史占伟、赵良,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某某。
被告赵某范某某曹某某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尹文辉,该村党支部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张领军,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尚某某、赵某范某某曹某某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英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史占伟、赵良、被告赵某范某某曹某某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张领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尚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范某某曹某某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在2009年任职届满后,该村的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未选举成功,现该村村民委员会没有合法的组成人员,以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身份委托的代表村民委员会参加诉讼的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授权,因此,本案中以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身份对争议事实和证据的承认、辩驳意见本院不予考虑。但其提供的书证证明了部分案件事实,其证明内容可予以采纳。2008年诉争土地发包时村民委员会合法存在,有合法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村主任。被告赵某范某某曹某某村民委员会决定提前发包是因为村里公益事务资金需要,并且召开了党员、村民代表大会,举手表决通过了承包实施方案,符合法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随后曹某某进行了公开抬价竞包,符合公开承包原则。合同签订后,原告便缴纳了承包费。该合同属于附期限的合同,期限届至之日合同生效,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对合同真实性没有异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确认该合同书合法有效。从土地发包合同书内容上看,合同约定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实施方案也载明以养殖、种植大棚菜合理划分地块,且现在诉争地仍属于梨树地,故被告尚某某提交的曹某某宅基地草图,本院不予认定。如果今后原告改变土地用途,应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原告提交的三张照片,不能确认照片上人物身份及是否有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及侵权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告主张被告尚某某侵权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尚某某停止侵害、排除妨害、不得干涉原告承包经营、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范某某曹某某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1月18日所签订的《曹某某土地发包合同书》合法有效;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范某某曹某某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在2009年任职届满后,该村的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未选举成功,现该村村民委员会没有合法的组成人员,以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身份委托的代表村民委员会参加诉讼的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授权,因此,本案中以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身份对争议事实和证据的承认、辩驳意见本院不予考虑。但其提供的书证证明了部分案件事实,其证明内容可予以采纳。2008年诉争土地发包时村民委员会合法存在,有合法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村主任。被告赵某范某某曹某某村民委员会决定提前发包是因为村里公益事务资金需要,并且召开了党员、村民代表大会,举手表决通过了承包实施方案,符合法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随后曹某某进行了公开抬价竞包,符合公开承包原则。合同签订后,原告便缴纳了承包费。该合同属于附期限的合同,期限届至之日合同生效,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对合同真实性没有异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确认该合同书合法有效。从土地发包合同书内容上看,合同约定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实施方案也载明以养殖、种植大棚菜合理划分地块,且现在诉争地仍属于梨树地,故被告尚某某提交的曹某某宅基地草图,本院不予认定。如果今后原告改变土地用途,应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原告提交的三张照片,不能确认照片上人物身份及是否有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及侵权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告主张被告尚某某侵权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尚某某停止侵害、排除妨害、不得干涉原告承包经营、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范某某曹某某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1月18日所签订的《曹某某土地发包合同书》合法有效;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英珍

书记员:王晓静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