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振华,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农民。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之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刘某某不服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文民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及其的委托代理人赵振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刘某某驾驶着蒙C×××××号小型轿车与李永见驾驶的冀J×××××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冀J×××××号小轿车乘坐人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文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与冀J×××××号小轿车驾驶人与李永见负事故同等责任,刘某某无事故责任。对于本次事故中上诉人刘某某所遭受的各项合理损失,其有权利按相关法律要求义务人依法予以赔偿。因被上诉人刘某某所驾驶的蒙C×××××号小型轿车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刘某某作为直接侵权人,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刘某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关于上诉人刘某某所主张的护理费,因其提交的证据中护理人员李萌萌的工作单位登记日期在本案所涉事故发生之后,故该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原审法院对护理费的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该部分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能予以支持。关于误工费,原审法院认定刘某某工作日期在该单位登记成立之前虽有不妥,但从上诉人刘某某提交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显示其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仅仅是挫伤和扭伤,伤情较轻,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故此上诉人刘某某的该部分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其上诉人请求本院亦不能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宋强
审判员 张良健
审判员 赵洪亮

书记员: 崔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