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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郑万录(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公司

原告: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郑万录,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公司,、16底商。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尚未提交。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3月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长:徐向军
审判员:杨溯
审判员:张立强

书记员:王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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