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张晓伟(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李晓江(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晓伟,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的全权代理。
被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晓江,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2012年12月2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伍清华
书记员:徐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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