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夏某某
李世民(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上板城天外村水库承包人,住承德市。
被告夏某某,住保定市。
委托代理人李世民,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夏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夏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0.00元,退还原告995.00元,由原告承担995.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夏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0.00元,退还原告995.00元,由原告承担995.00元。
审判长:李金石
书记员:冯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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