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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申请人: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申请人:肖凌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猇亭区。
被申请人:袁桂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佘某某与被告肖凌剑、袁桂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某某、佘某某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肖凌剑、袁桂香名下房产(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210号“天域水岸”1号楼1单元1202号,产籍证号03-00800088-011202)予以查封,并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某、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肖凌剑、袁桂香名下房产(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210号“天域水岸”1号楼1单元1202号,产籍证号03-00800088-011202)。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宁晓云

书记员: 刘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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