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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燕云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
边某

原告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燕云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边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景如、边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边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边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边某的起诉。

审判长:陈小芳

书记员: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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