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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焦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张春菊、林楠,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英民。

原告刘某诉被告焦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林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焦英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刘某履行完出借义务后,被告焦英民理应按照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借款,被告未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焦英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焦英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新洋

书记员:高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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