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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大厂回族自治县思暮空间房产经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
刘大为(河北德昂律师事务所)
大厂回族自治县思暮空间房产经济有限公司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刘大为,河北德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思暮空间房产经济有限公司。
住所地:大厂回族自治县京哈公路南侧北务二段。
法定代理人朱建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思暮空间房产经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3月21日以原、被告庭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刘爱国

书记员:李俊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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