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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北京铁路局张某某车务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市分支公司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张玲凤(河北耀鼎律师事务所)
北京铁路局张某某车务段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市分支公司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玲凤,河北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铁路局张某某车务段。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市分支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桥东区胜利北路1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北京铁路局张某某车务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东明

书记员:郭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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