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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宣某丹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71年7月26日,侗族,住湖北省宣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万,宣某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宣某丹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宣某县珠山镇建设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066145229G。
法定代表人周显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再永,湖北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宣某丹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程序。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2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罗军

书记员: 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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