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菲,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条路平安街**号。
法定代表人:梁瑞静,负责人。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并于2019年9月24日向原告刘某某依法送达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后,原告刘某某未在法定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春娟
书记员: 张炜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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