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珍,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申请人:蒋荣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原告刘某与被告方某某、蒋荣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某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方某某、蒋荣友的银行存款220,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于22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刘某以其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井岗山夏家村景虹花园一期7栋3单元2层201室商品房一套(产权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方某某、蒋荣友的银行存款220,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于220,0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620.00元,由申请人刘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敦中
书记员:王振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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