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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刘长征、刘某某、刘某某物权保护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管林强(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
刘长征
刘某某
刘某某

原告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管林强,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长征,男。
被告刘某某,男。
被告刘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长征、刘某某、刘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长:周雪霞

书记员:赵寒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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