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彭开新,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枝江市粮食局。住所地:枝江市胜利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01112321-7。
法定代表人郑献忠,局长。
委托代理人熊长胜,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枝江市粮食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枝江市粮食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枝江市粮食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枝江市粮食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潘炜
书记员:黄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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