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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立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刘素慧(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张立新
荆庆艮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素慧,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立新。
委托代理人荆庆艮。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立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8日17时许,荆庆艮驾驶小轿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做出事故认定认定荆庆艮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张立新负事故次要责任。
原告刘某某以荆庆艮和中银保险公司为被告起诉法院
,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在第一次起诉中的诉讼请求为10万元,包含本次起诉的全部损失,该车在保险公司入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已经调解并理赔完毕,本案原告再次主张赔偿损失属于重复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
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在第一次起诉中的诉讼请求为10万元,包含本次起诉的全部损失,该车在保险公司入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已经调解并理赔完毕,本案原告再次主张赔偿损失属于重复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智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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