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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赵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王建波(河北华夏中天律师事务所)
赵某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春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古冶区大庄坨乡黑鸭子村六排九号。
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华夏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女,37岁,唐海县中国石油冀东油田分公司作业一区,现住该单位。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何俐桦
审判员:王婧
审判员:杜林

书记员: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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