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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赵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毕胜军,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赵军虎,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赵某某。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赵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隆尧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隆尧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从被告赵某某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隆尧县尹村镇染红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均证明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为隆尧县,该村现属于隆尧县管辖,故本案应由隆尧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至隆尧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杨晓红 审 判 员  赵秀霞 人民陪审员  孙婷婷

书记员:申同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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