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奇,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焦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被申请人:高晓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申请人刘某某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焦阳名下的位于顺平县顺高路东侧土地证号顺2003第0127号土地及地上建筑物(3892**元范围内)进行查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平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焦阳名下位于顺平县顺高路东侧土地证号顺2003第01**号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期限3年,自2018年10月24日至2021年10月23日止。案件申请费2466元,由申请人刘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惠娥
书记员:于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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