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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某某、孙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谢炉镇刘台头村**号。委委托诉讼代理杨岳朋,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戈仙庄镇穆家井村。被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戈仙庄镇穆家井村。

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欠款52200元;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为二被告安装玻璃幕墙,截止2017年1月25日,欠原告工程款52200元,被告出具了欠条。经过多次催要,被告拒绝支付欠款。被告王某某、孙春被告王某某、孙某某未答辩,未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其为放弃质证权,原告提交的王某某出具的欠款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王某某、孙某某系夫妻关系,原告为被告安装玻璃幕墙,王某某于2017年1月25日出具了欠工程款52200元的欠条。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孙某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孙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事实清楚,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该债务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某工程款款人民币52200元。二被告对以上债务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3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霍红霞

书记员:张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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