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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丁志伟
李某某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涞水县。
委托代理人丁志伟,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涞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新宇

书记员:刘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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