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丁志伟
李某某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涞水县。
委托代理人丁志伟,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涞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新宇
书记员:刘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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