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身份证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友谊乡永久村岗哈洲屯。被告:王xx,身份证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友谊乡三家子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黑龙江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2018年1月8日,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某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05元,由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 胡志江
审判员 杨恩广
审判员 陈 聪
书记员:王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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