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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霍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郑子雄(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
霍某某
苏轩炜(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保定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保定市北市区。
委托代理人郑子雄,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保定建业集团十三分公司经理,住保定市。
委托代理人苏轩炜,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霍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霍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378元,减半收取689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378元,减半收取689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晓敬
审判员:谢天琨
审判员:代姗姗

书记员:马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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