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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高兴强、刘某某、李某某、高某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委托代理人:高至巍,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兴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李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高某发,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委托代理人:马罡,黑龙江马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曌,黑龙江马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高兴强、刘某某、李某某、高某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2017年2月20日,本院作出(2017)黑1003民初13号民事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2017年12月12日,原告以存在客观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且其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765.00元,减半收取计1882.50元,由刘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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