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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某某、刘某某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施维铭(河北周元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刘某某
尚二芬
程东军
赵县范庄镇曹庄村委会
郑想(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施维铭,河北周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被告刘某某。
被告尚二芬。
以上三
被告
委托代理人程东军,男,汉族。
被告赵县范庄镇曹庄村委会。
委托代理人郑想,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尚二芬、赵县范庄镇曹庄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国宅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施维铭、被告刘某某刘某某尚二芬及其委托代理人程东军、被告曹庄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郑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曹庄村委会组成人员在2009年任职届满后,该村的村委会组成人员未选举成功,现该村村委会没有合法的组成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之规定,村民代表在届满后也未推举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之规定,尹文辉2013年12月5日以村委会名义与原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之前,没有召开村民会议,但提交了村民代表分小组讨论签字和手印的证据,以证明承包方案符合公开协商原则。鉴于村民代表任职届满后尚未重新推选,故不能认定这些村民具有村民代表资格,仅有他们签字同意不能认定为满足了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  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故尹文辉被乡政府指定负责村委会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以村委会名义签订承包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综上所述,2013年12月5日的发包行为未经过法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发包方也不能代表村委会,在村委会经法定的民主议定程序追认之前,原告刘某某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有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原告主张被告刘某某、刘某某、尚二芬,在不能认定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原告已经取得了该争议地的承包经营权。故原告无权就该争议地主张他人侵权。在原承包合同到期后,争议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都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民自治原则,通过法定程序对该财产进行经营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  、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曹庄村委会组成人员在2009年任职届满后,该村的村委会组成人员未选举成功,现该村村委会没有合法的组成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之规定,村民代表在届满后也未推举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之规定,尹文辉2013年12月5日以村委会名义与原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之前,没有召开村民会议,但提交了村民代表分小组讨论签字和手印的证据,以证明承包方案符合公开协商原则。鉴于村民代表任职届满后尚未重新推选,故不能认定这些村民具有村民代表资格,仅有他们签字同意不能认定为满足了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  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故尹文辉被乡政府指定负责村委会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以村委会名义签订承包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综上所述,2013年12月5日的发包行为未经过法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发包方也不能代表村委会,在村委会经法定的民主议定程序追认之前,原告刘某某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有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原告主张被告刘某某、刘某某、尚二芬,在不能认定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原告已经取得了该争议地的承包经营权。故原告无权就该争议地主张他人侵权。在原承包合同到期后,争议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都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民自治原则,通过法定程序对该财产进行经营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  、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国宅

书记员:亢鹏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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