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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亚辉,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高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祁高生、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2019年6月12日,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金花

书记员:施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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