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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刘某某等与海兴县交通运输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理人:路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刘某之母,现住海兴县。
以上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修磊,天津津滨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兴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海兴县海政路。
法定代表人:任树文,局长。

刘某某、刘某某、刘某与海兴县交通运输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刘某某、刘某某、刘某于2018年3月9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红瑞

书记员: 韩宝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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