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理人:路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刘某之母,现住海兴县。
以上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修磊,天津津滨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兴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海兴县海政路。
法定代表人:任树文,局长。
刘某某、刘某某、刘某与海兴县交通运输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刘某某、刘某某、刘某于2018年3月9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红瑞
书记员: 韩宝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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