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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上海万业企业爱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勇,上海申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万业企业爱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刘荣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福,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胜楠,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上海万业企业爱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查,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审判员:江  媛

书记员:王佳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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