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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某某、国网河北宁某某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玉辉,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农民。
被告国网河北宁某某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某某天宝西街35号。
负责人于俊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公司,住所地宁某某西凤街1号。
负责人李英祥,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为与被告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公司、国网河北宁某某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公司、国网河北宁某某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公司、国网河北宁某某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公司、国网河北宁某某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巴剑英

书记员:梁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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