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村人,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
委托代理人:南德芹,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临西县村人,住河北省临西县。
被申请人: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临西县村人,住河北省临西县。
被申请人:杨俊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临西县村人,住河北省临西县。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葛某某、戈某某、杨俊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申请人刘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刘某某撤回申请。
案件申请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申请人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士彪
书记员:沈洪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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