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广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代理人:刘一正,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
被告: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
被告:焦福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
被告:刘书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
本院在受理原告诉四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广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松华 人民陪审员 李文博 人民陪审员 高景春
书记员:宋宝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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