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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广东与钟某某、韩某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广东
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
陈钢(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
钟某某
韩某某
韩某某

原告刘广东,男,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代理人高志廷,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钢,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钟某某,男,住清河县。
被告韩某某,女,住清河县。
被告韩某某,男,住清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与被告钟某某、韩某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广东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广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2元,减半收取1,016元,由原告刘广东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广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2元,减半收取1,016元,由原告刘广东负担。

审判长:王海梅
审判员:王贞
审判员:张海伏

书记员:张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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