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广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淑梅,黑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五大连池市。
被告: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五大连池市。
被告:郭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五大连池市。
被告:郭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五大连池市。
被告:黑龙江省同根生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大连池市团结乡。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职务:经理。
被告:徐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五大连池市。
被告:五大连池市陆顺大豆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五大连池市团结乡永远村。
负责人:徐明,职务理事长。
被告:姜忠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五大连池市。
被告:五大连池市诚信大豆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五大连池市团结乡永安村。
负责人:姜忠杰,职务理事长。
被告:王福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五大连池市。
被告:五大连池市通顺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五大连池市团结乡永生村。
负责人:孙志华,职务理事长。
原告刘广东与被告郭某某、唐某某、郭宁、郭鑫、黑龙江省同根生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徐明、五大连池市陆顺大豆农民专业合作社、姜忠杰、五大连池市诚信大豆农民专业合作社、王福生、五大连池市通顺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无法提供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本案无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符合中止审理的法定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孟红彪
审判员 王学武
审判员 李福来
书记员: 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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