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广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代理人高志廷,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钢,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赵东梅,系赵某某女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于某侦,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赵东梅,系于某侦女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赵自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
被告赵荣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赵东梅,系赵荣章堂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赵冬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与被告赵某某、于某侦、赵自耀、赵荣章、赵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广东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广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19元,由原告刘广东负担。
审 判 长 王海梅 审 判 员 刘惠军 人民陪审员 张海伏
书记员:张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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