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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广东与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广东,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代文龙,黑龙江英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住哈尔滨市呼兰区,现下落不明。

原告刘广东与被告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广东的委托代理人代文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广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及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未付利息3000元;2.判令被告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7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用途是进货。借款分12个月偿还,每个月偿还2800元,偿还起止期限为2012年9月30日至2013年8月30日,被告只偿还了二期借款,其余十期没有偿还。自2012年11月30日开始违约。原告刘广东与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系合作关系。冠群公司作为借款平台为出借人刘广东联系借款客户审查诚信及还款能力,并协助刘广东签订借款协议,并负责为刘广东催收、收回借款工作。冠群公司为被告借款提供咨询帮助,并受被告的委托可以在被告的银行卡内扣款偿还刘广东借款,被告为冠群公司支付相应的服务费9000元及咨询服务费200元。2012年9月10日原告给被告打了20800元,剩余的9200元是替被告向冠群公司交纳服务费9000元及咨询费200元。借款协议中利率为月息1分,违约责任约定,未按期还款,按照当月应还本息的10%计算违约金,罚息每日按当月直至借款期结束的应还本息的0.05%每月单独计算,因为已经超过年利率24%了,所以按照年利率24%计算。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

本院认为,原告刘广东与被告蔡某某签订《借款协议》,被告蔡某某与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协议均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并按月息1分给付借款期限内利息3000元及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自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的主张,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广东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元、利息3000元(自2012年11月30日至2013年8月30日);
二、被告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年利率24%给付原告刘广东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元的逾期借款利息(自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罗迎丽 审判员  王丽新 审判员  许树军

书记员: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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