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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广东与白金恒、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广东
刘玉龙(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
郝斌(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
白金恒
徐某
徐恒先
罗俊田

原告:刘广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龙,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斌,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金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被告: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被告:徐恒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皮县。
被告:罗俊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皮县。
原告刘广东与被告白金恒、徐某、徐恒先、罗俊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广东的诉讼代理人郝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金恒、徐某、徐恒先、罗俊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白金恒、徐恒先与原告之间签订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刘广东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借款本金,被告出具了收条,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白金恒、徐恒先偿还借款,本院应予支持。
原、被告约定被告分15期偿还借款本息,每期偿还借款本息7927元,总计借款本息118905元,合年利率15.12%,原、被告关于利息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借款本息70302元,其中本金为60222元,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被告剩余本金39778元和利息8825元未偿还,对原告刘广东要求被告偿还借期内的借款本金39778元和利息8825元的诉讼主张本院依法应予支持。
借款协议第六条同时对逾期违约金和罚息的计算方法进行了约定,合计已超过年利率2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刘广东要求被告白金恒、徐恒先按照年利率24%承担因逾期还款产生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和罚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徐某与白金恒、罗俊田与徐恒先分别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以上四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徐某、罗俊田应共同偿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白金恒、徐某、徐恒先、罗俊田共同偿还原告刘广东借款本金39778元。
二、被告白金恒、徐某、徐恒先、罗俊田共同给付原告刘广东借期内利息8825元。
三、被告白金恒、徐某、徐恒先、罗俊田共同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违约金和罚息,以本金39778元,按年利率24%,自2014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的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刘广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三项履行内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2元,由被告白金恒、徐某、徐恒先、罗俊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白金恒、徐恒先与原告之间签订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刘广东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借款本金,被告出具了收条,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白金恒、徐恒先偿还借款,本院应予支持。
原、被告约定被告分15期偿还借款本息,每期偿还借款本息7927元,总计借款本息118905元,合年利率15.12%,原、被告关于利息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借款本息70302元,其中本金为60222元,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被告剩余本金39778元和利息8825元未偿还,对原告刘广东要求被告偿还借期内的借款本金39778元和利息8825元的诉讼主张本院依法应予支持。
借款协议第六条同时对逾期违约金和罚息的计算方法进行了约定,合计已超过年利率2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刘广东要求被告白金恒、徐恒先按照年利率24%承担因逾期还款产生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和罚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徐某与白金恒、罗俊田与徐恒先分别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以上四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徐某、罗俊田应共同偿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白金恒、徐某、徐恒先、罗俊田共同偿还原告刘广东借款本金39778元。
二、被告白金恒、徐某、徐恒先、罗俊田共同给付原告刘广东借期内利息8825元。
三、被告白金恒、徐某、徐恒先、罗俊田共同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违约金和罚息,以本金39778元,按年利率24%,自2014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的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刘广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三项履行内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2元,由被告白金恒、徐某、徐恒先、罗俊田负担。

审判长:李艳杰

书记员:郭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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