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广东,男,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代理人高志廷,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钢,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男,住清河县。
被告冯某某,女,住清河县。
被告田海,男,住清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诉被告田某某、冯某某、田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对自己权利进行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广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8元,由原告刘广东负担。
审 判 长 刘惠军 审 判 员 王 贞 人民陪审员 闫明亮
书记员:张晓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