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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广东与王某某、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广东
武荣魁(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翟某某

原告刘广东。
委托代理人武荣魁,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翟某某。
原告刘广东诉被告王某某、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武荣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翟某某经公告合法传唤期满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刘广东与被告王某某、翟某某所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应当依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原告已提供借款,被告应当如期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被告王某某、翟某某作为共同借款人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如期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原告主张被告偿还逾期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0条、第196条  、第207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广东借款9万元整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应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王某某、翟某某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在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本院认为,原告刘广东与被告王某某、翟某某所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应当依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原告已提供借款,被告应当如期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被告王某某、翟某某作为共同借款人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如期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原告主张被告偿还逾期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0条、第196条  、第207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广东借款9万元整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应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王某某、翟某某共同承担。

审判长:赵变水
审判员:李纯福
审判员:范颖娇

书记员:尹德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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