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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广东与王某某、王某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广东。
委托代理人武荣魁,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王某怀。
被告杜强。

原告刘广东诉被告王某某、王某怀、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武荣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王某怀经公告合法传唤期满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刘广东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怀、杜强所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应当依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原告已提供借款,被告应当如期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被告王某某、王某怀、杜强作为共同借款人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如期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原告要求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逾期利息的主张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0条、第196条、第20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王某怀、杜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广东借款24万元整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3年10月26日起至应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王某某、王某怀、杜强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在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审 判 长 赵变水 审 判 员 李纯福 代审判员 范颖娇

书 记 员 尹德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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